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州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及学校事业收入足额提取4%—6%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勤工助学资金、临时困难补助及重大疾病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账目管理及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负责学生资助信息管理,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审核上报资助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军人等信息核查及身份认证等;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复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组织机构及主要责任人:
(一)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组成,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二)研究生工作部(处)成立研究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组织复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学办负责人、各班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审核二级学院资助工作;
(三)年级(或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人数10%)等组成,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具体负责本年级(或班级)资助项目的初评工作。
各级组织机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相关资助评审认定工作。以上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优秀本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结合资金总量及资助人数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3)。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4)。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励标准依次为8000元、5000元、3000元,按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5)。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或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7)。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黔南州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我校2015年(含2015年)以后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8)。
(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范围为我校本科生,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一是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二是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脱贫家庭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得再重复享受相应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9)。
(十)勤工助学。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算,原则上为每小时12.5元,固定岗位按月发放酬金,临时岗位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时长及时发放酬金。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0)。
(十一)临时困难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等原因给学习、生活带来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困难补助、重大疾病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以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并优先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1)。
第六条 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以上各项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状况、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学生资助资金采取银行转账发放的形式,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健全学生资助体系,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确保应助尽助。同时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项资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虚列、滞留、挤占和挪用。学校纪委、审计、计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对各二级学院评审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者根据相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一辅”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118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94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82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院政发〔2021〕65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法(暂行)》(院政发〔2024〕22号)作废。
附件:
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实施细则
9.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
资助实施细则
10.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1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重大疾病补助
实施细则
一审:韦林希
二审:吴双金
三审:袁 嵘